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住高雄
訴訟代理人 康四評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進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鄉○○○段假一四二號,面積○、二三四九公頃河川地(如
附圖斜線部分)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縣○○鄉○○○段假一四二號高屏溪河川地係原告依法
向高雄縣大寮鄉公所所承租使用,許可使用面積為○、二三四九公頃,使用期限
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止,租金每年甘藷一四五
公斤,此有高雄縣大寮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大鄉
建字第三二五○一號一份可憑)。詎上揭河川地經原告取得承租權後,被告竟未
經同意,擅自佔有使用並種植農作物,經原告屢催被告搬離,均為被告所拒。被
告佔有並無法律上原因,亦即無權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