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九0一一號),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安非他命一包係查獲之毒品,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