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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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計算機玖台、個人電腦壹組、雷射印表機壹台、監視
器壹組、碎紙機壹台、傳真機拾台、原子印章拾柒枚、簽賭錄音帶參卷、錄音機壹台
、標籤壹批、空白六合彩簽賭單壹批,簽賭及帳單柒拾張及六合彩開牌紀錄參本均沒
收。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計算機玖台、個人電腦壹組、雷射印表機壹台、監視器壹組、碎紙機壹
台、傳真機拾台、原子印章拾柒枚、簽賭錄音帶參卷、錄音機壹台、標籤壹批、空白
六合彩簽賭單壹批,簽賭及帳單柒拾張及六合彩開牌紀錄參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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