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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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文俊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文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且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已合法送達,惟其逾期迄今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王文俊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