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7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張鈞迪
被 告 簡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捌拾叁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折舊額計算式:原告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貨車係於民
國107年11月(推定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可按,依行政
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
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其最
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
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迄108年
5月28日事故發生時,已使用7月。又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
為新臺幣(下同)15,270元(含鈑金2,400元、塗裝5,900元、
零件6,970元),有統一發票、估價單附卷可參。惟零件部分係
以新品換舊品,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則零
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為5,189元(
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鈑金及塗裝部分
,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共計13,489元(計算式
:5,189+2,400+5,900=13,489)。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家蓉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970×0.438×(7/12)=1,781
第1年折舊後價值6,970-1,781=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