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原告 鄒翔恩 被告 林勇成 訴訟代理人 張緯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