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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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264號

原告 鄒翔恩

被告 林勇成

訴訟代理人 張緯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3時3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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