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王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於民國109年2月
1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9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各1件存卷可考(
見本庭南簡補字卷第31至37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揆諸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