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銘鐘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王銘鍾 前與聲請人簽訂償勝金契約,
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45,678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訴外
人即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建號即門牌號碼
臺南市官田區渡子頭36之2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詎相
對人王銘鍾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
人追索,竟與其餘相對人協議將系爭房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王許秀霞 ,然相對人間上開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實不具締約真意,其等就系爭房地辦理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之原因關係亦屬無效。上開行為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已有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應
有確認之必要,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房
地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等語。
核其調解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上為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
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
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顯無從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
解方式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