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魏苡芮
代 理 人  王正宏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
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雅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奬金
事件,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准予
全部扶助,已據其提出該分會審查表(全部扶助)為證,則
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認已為釋明。又依聲請人起
訴主張其請求相對人給付兩件專案各5%之獎金合計新臺幣32
,934元之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臺南簡易庭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民事卷可稽,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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