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涂慧誠
被   告  徐盛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徐盛裕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11日向原告(即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得
以GEORGE&MARY現金卡隨時向原告借款,借款利息則按年息
18.25%逐日計算,並應於每期繳款截止日前還款,若未依
約繳款,延滯期間之利息改按年息20%逐日計算。嗣被告未
依約還款,結算至108年10月4日,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474,952元及利息6,859元。故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借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及申請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記錄查詢、交易記錄一覽
表影本等附卷為證(見司促卷第4頁至第7頁、本院卷第17
頁至第2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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