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昇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彰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若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陳明。

二、請陳明債務人除吳彰毓外,是否尚有吳憲政?如有,請求標的之給付類型確認是否應更正為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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