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昇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彰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若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陳明。
二、請陳明債務人除吳彰毓外,是否尚有吳憲政?如有,請求標的之給付類型確認是否應更正為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昇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彰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若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陳明。
二、請陳明債務人除吳彰毓外,是否尚有吳憲政?如有,請求標的之給付類型確認是否應更正為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