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坤璋
       李坤泰
       廖月雙
       廖惠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福寶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0,236元(計算式:桃
園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573元
×占用面積8.44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