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聲請人 莊宗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武氏香 間請求酌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武氏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因聲請人已於起訴狀中主張相對人去向不明)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