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璋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裕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在網路臉書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語評論告訴人,不僅辱及告訴人,更係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審酌被告對他人勞資糾紛的新聞,出於打抱不平的心理,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網路臉書上以「幼稚無能」,「心理變態」、「無殺小入用」、「敗類中的廢渣」等侮辱性用語,作過度的評論,造成告訴人受辱,惟其事後坦承犯行,並有賠償意願,惟因告訴人起訴請求30萬元,願以20萬元調解,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在案可稽,致未能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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