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甲○○│宜蘭市信用合作社頭│97年7月15日│42,000元│029307│││城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