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十七號因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鄧晴馨書記官吳文雄通譯林政男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給付方式:㈠於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間已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元。㈡於九十八年一月十日前,匯款新臺幣壹萬元至原告合庫金庫銀行宜蘭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吳文雄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