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朱俊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發票日為民國95年3月28日)原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朱俊青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