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2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聲請狀上聲請人印鑑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