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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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2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第77條之25第2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亦有闡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酌定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費用,依前揭規定,本件應屬最高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