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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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聲明人甲○○上聲明人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明人本人及 楊健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王子方(00-00000000分機266)】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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