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34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
被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秀祝
被 告 黃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9日下午3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已到期租金之金額及計算。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