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6號
原 告 姚麗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TanitomoHiroshi(中文譯名: 谷友弘 )、 王淑娥
(日文名: 松浦愛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零玖佰壹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