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明春
被 告 林新寶
林新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林新寶前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現被告林新寶尚有借款
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相關所生利息尚未償還,此有本
院96年度執字第20532號債權憑證可證。原告為調查被告林
新寶之財產狀況而向地政機關申請謄本,發現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被繼承人 林文德 所有,後由
被告林新泰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查被告林新寶
為被繼承人林文德之繼承人之一,且其並未對被繼承人林文
德聲明拋棄繼承。
㈡依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規定,被告林新寶自被繼承人林
文德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林文德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現因被告林新寶於繼承開始後處分原已取得之財產上權利
,而不為繼承之登記,其處分行為係以財產為標的且屬無償
之行為。因被告林新寶所為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
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定行使撤銷權等語。
㈢並聲明:
⒈被告林新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原應繼承之應有部分
,於民國97年7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
於97年7月29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⒉被告林新泰應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回復原狀為全體
繼承人所有。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心證: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20532
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102年
12月30日102年度南院勤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等件為
證。然查:
⒈按債務人應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故債務人
因其行為減少責任財產致害及債權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惟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
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
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
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意旨、73年度第2次民事庭總
會決議參照)。此乃因撤銷權行使之目的,在於保全債務人
原有之債權清償力,並非在於增加其清償力,故債務人拒絕
財產利益取得之行為,自不得為撤銷權之標的。本件被告2
人間就系爭不動產固協議由被告林新泰為分割繼承之登記而
單獨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然被告林新寶就系爭不動產
未主張分割繼承,其性質亦僅屬財產利益之拒絕,與債權人
得撤銷之無償行為尚屬有間。
⒉況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係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身分,就繼承
之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難認非屬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
財產上行為,則原告以之為行使撤銷權之標的,尚非可採。
⒊另原告就其主張被告2人所為本件分割協議係屬無償並未舉
證,本件尚難認定該分割協議為被告林新寶所為之無償行為
。又債權人貸予款項時所評估者,應係債務人本身之資力,
通常不會就債務人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故債權人自應
以債務人個人之財產為其信賴之基礎,其對於債務人之被繼
承人財產之期待,亦難認有保護之必要。是原告之主張,應
無理由。
㈡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
2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之意思表示,及被告林新泰
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林新泰
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7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所有,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770元
,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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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
├──┼────┼────┼───┼────┼─────┤
│01│臺南市○○○區○○○段│21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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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
│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建號│權利範圍│
├──┼────┼────┼───┼────┼─────┤
││臺南市○○○區○○○段│142│全部│
│01├────┴────┴───┴────┴─────┤
││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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