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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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邱英祥
訴訟代理人 陳中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仟壹佰零
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
零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