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號
原 告 洪得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