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號
原   告  洪得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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