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魏○宸
法定代理人 魏○賢
法定代理人 古○勻
被   告 張○程
兼法定代理 張○勇

兼法定代理 邱○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呈報本件
所領學生平安保險之保險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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