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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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普大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民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進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即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與本件原告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相牽連,經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玆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三九○元(三十四元及五元郵票各十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