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桂英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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