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六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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