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桃園縣立大業國小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証明文件,以証明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据權利,据以主張該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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