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三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被上訴人台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文圝 被上訴人 張競文 右當事人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應補繳裁判費補正,上訴人業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林金吾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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