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一四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復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甲○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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