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狄渝星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