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八號聲請人芫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經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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