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蔡李阿惜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謝碧莉法官黃國忠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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