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回證、郵遞送達退回信封、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憑,且通知具保人亦不獲置理,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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