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6號聲請人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5月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10日(101年9月9日為週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張金柱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11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八│││1│司許建益│行│││二││├─┼─────────┼─────────┼───────────┼────────┼────────┼──┤│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11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七│││2│司許建益│行│││六││├─┼─────────┼─────────┼───────────┼────────┼────────┼──┤│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1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七│││3│司許建益│行│││七││├─┼─────────┼─────────┼───────────┼────────┼────────┼──┤│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1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八│││4│司許建益│行│││三││├─┼─────────┼─────────┼───────────┼────────┼────────┼──┤│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3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七│││5│司許建益│行│││八││├─┼─────────┼─────────┼───────────┼────────┼────────┼──┤│00│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97年3月5日│20,000元│CM五八七六八八│││6│司許建益│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