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玉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13日│101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偵字第1867號│偵字第110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字第││事││第25號│第25號│8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7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緝字│101年度審訴字第││判││第25號│第25號│879號││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7日│101年4月27日│101年7月20日│├──┴────┼────────┴────────┼────────┤│備註│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