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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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理學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上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1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23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