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文財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12日晚間11時│100年6月22日凌晨1時│││46分許│25分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598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77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452│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47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452│101年度桃交簡字第2470││││號│號││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0日│101年8月2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914號│12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