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柄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柄合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