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積欠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原告優尼克創意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余惠美 被告浤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奕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積欠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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