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93號原告 梁武端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吳維中 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