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3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靖娸 被告山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鑫錐 被告 吳東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部分,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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