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標題三第1列關於「竹南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分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標題三第1列關於「竹南分局」之記載,顯係「苗栗分局」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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