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玉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玉英因恐嚇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上訴至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楊智勝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