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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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17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克丞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克丞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克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