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昶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昶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昶震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6年10月2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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