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珮縈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珮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珮縈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