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號
10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至10號、102年度聲字第67至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伊債務纏身,病痛尚未完全康復,無心工作,且財產已被假扣押,銀行亦無存款,缺乏經濟上信用,即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再字第21、22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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